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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金加益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加益钢铁有限公司,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加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改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敬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加益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加益钢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28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8547.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