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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志建与黄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建,黄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62号原告:叶志建,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志荣,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建与被告黄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叶志建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志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