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志建与黄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建,黄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62号原告:叶志建,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志荣,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建与被告黄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叶志建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志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