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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肇庆市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桂平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执25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肇庆市。被执行人石桂平,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桂平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肇庆仲裁委员会(2016)肇仲案字1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桂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石桂平车牌号为粤WGP3**雷克萨斯小型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该车辆由云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查封。另查明,石桂平在云城区人民法院有多宗案件正在执行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车辆由云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查封,本案由云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便于案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执25号案指定云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由云城区人民法院送达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润棠代理审判员  房 驰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小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