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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奇文山与杨丽、魏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文山,杨丽,魏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奇文山,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丽,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魏国平,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奇文山与杨丽、魏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高丽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