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奇文山与杨丽、魏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文山,杨丽,魏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奇文山,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丽,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魏国平,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奇文山与杨丽、魏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高丽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