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薛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薛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692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薛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宗 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