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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薛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薛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692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薛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宗 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