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宗录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门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门销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755号原告:周宗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松,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门销售分公司。负责人:邓金川。原告周宗录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门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4月25日,原告周宗录以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门销售分公司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宗录撤诉。案件受理费3261元,减半收取1630.5元,由原告周宗录负担。审判员 叶根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