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明与李想、徐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明,李想,徐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明,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想,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一审被告:徐春萍,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胡明因与被上诉人李想、一审被告徐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明上诉称:一审裁定表述过于笼统,明显滥用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本息的归还,李想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