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刑初字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江波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江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3刑初字6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江波,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监利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4月5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江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江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1(已判刑)与张某2为争夺监利县分盐镇胭河村赌场而生矛盾。被告人马江波受李某1邀约,又邀约胡某1、张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李某1带领下携带砍刀于2015年3月7日到胭河村将张某2开设的赌场冲散,并持砍刀追赶张某2。次日23时许,马江波又受李某1邀约,与胡某1、胡某2及“涛子”、张某1、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持砍刀到胭河村寻找张某2,未果后又前往扒垱村三组张某2哥哥张某3家中寻找张某2。同月9月凌晨二时许,被告人一伙到达张某3家门前,胡某2同“涛子”不由分说将张某3家的财物砸毁。张某4出面制止时,被告人一伙持砍刀追赶张某4,张某4的母亲李某2解交时手被划伤。经监利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张某3家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35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江波家属对被害人李某2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李某2对马江波表示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江波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针对本案,提出了监检公诉量建〔2016〕29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马江波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江波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被告人马江波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李某1(已判刑)为争夺赌场利益,邀约被告人马江波等人携带砍刀于2015年3月7日到胭河村将张某2开设的赌场冲散,并持砍刀追赶张某2。同年3月8日23时许,李某1邀约被告人马江波和胡某1、胡某2(均另案处理)等六人一同驾车持砍刀到胭河村寻找张某2未果后,又前往扒垱村三组张某2哥哥张某3的家寻找张某2。次日凌晨二时许,李某1一伙到达张某3家门前,不由分说将张某3家一楼大厅的财物砸毁(经鉴定价值335元)。张某3的三弟张某4出面制止,被李某1一伙人持刀追赶二十多米后摔倒。李某1一伙人追上去要砍张某4,其母李某2阻拦时手被弄伤。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马江波和李某1的亲属代他们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马江波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条、谅解书、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5、张某6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张某3、张某4的陈述;同伙李某1、胡某1、胡某2的供述;被告人马江波的供述和辩解;物品估价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江波伙同他人,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江波能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受人邀约,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该指控不当,本院予以更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遗漏了有关量刑情节,本院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江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成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瞿迟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