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789号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31097F。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新涛,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舢,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6364624H。法定代表人:谢建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玉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