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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陕西坦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坦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67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坦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西格玛大厦10201-225-18。法定代表人:刘长远。在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陕西坦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