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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青岛友邦铝业有限公司与李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友邦铝业有限公司,李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329号原告青岛友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7252392Q。法定代表人黄中坤。被告李明春,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友邦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友邦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友邦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