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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格亚与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分公司、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格亚,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分公司,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格亚,女。被执行人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分公司,住所地:乾县城关镇乾唐锦绣3号楼1单元3层东户。负责人彭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文林中段南侧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638498。法定代表人高卫华,该公司董事长。案由:物权保护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人案件款55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已领到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彧人民陪审员 马 剑人民陪审员 王战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邹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