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光强、曲木么只尾与被告杨美会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强,曲木么只尾,杨美会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427号原告:邓光强,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曲木么只尾,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杨美会,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邓光强、曲木么只尾与被告杨美会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邓光强、曲木么只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光强、曲木么只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