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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光强、曲木么只尾与被告杨美会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强,曲木么只尾,杨美会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427号原告:邓光强,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曲木么只尾,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杨美会,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邓光强、曲木么只尾与被告杨美会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邓光强、曲木么只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光强、曲木么只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