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卫生院、李井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卫生院,李井亮,李江泽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卫生院。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法定代表人:关志宏,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威,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素明,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泽,男,汉族,2014年6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理人:李井亮,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坡李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萃文,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井亮,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址。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江泽、原审被告李井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金镇卫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威、李素明、被上诉人李江泽的法定代理人李井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萃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琨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