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2017)208杜某、李某持有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2013年6月13日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女。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李某犯持有假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刘斌、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某区某路加油站对面洗车店,将被告人杜某和张某(另案处理)抓获,现场从杜某随身携带的钱包中缴获伪造的20元面值人民币共100张。之后公安机关在杜某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路某段某号的住处,将正在裁剪假币的被告人李某抓获,现场缴获伪造的20元面值人民币共1012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鉴定,上述缴获的伪造人民币均为假币。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杜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杜某辩护人刘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杜某自愿认罪,其购买的假币未实际花销,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某区某路加油站对面洗车店,将被告人杜某和张某(另案处理)抓获,现场从杜某随身携带的钱包中缴获伪造的20元面值人民币共100张。之后公安机关在杜某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路某段某号的住处,将正在裁剪假币的被告人李某抓获,现场缴获伪造的20元面值人民币共1012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鉴定,上述缴获的伪造人民币均为假币。上述假币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依法收缴。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币照片、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清单、尾号7547本端详细话端查询结果、尾号6704本端详细话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杜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本案虽不区分主从犯,但应根据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予以区分处罚。被告人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沙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杜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杜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钢尺一把、裁纸刀贰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丹华人民陪审员 曹翠芬人民陪审员 于 宝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