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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乙强与夏红军、管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强,夏红军,管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819号原告:陈乙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夏红军,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管玉英,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陈乙强与被告夏红军、管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乙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乙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乙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家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