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凌、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凌,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2757号申请执行人:陈凌,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韩集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6903430-1。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凌与被执行人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