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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许树香与善大发、王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树香,善大发,王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021号原告:许树香,女,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济科,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善大发,男,55岁,汉族,农民。被告:王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树香诉被告善大发、王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树香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许树香负担。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翟新华陪审员  王俊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