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许树香与善大发、王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树香,善大发,王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021号原告:许树香,女,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济科,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善大发,男,55岁,汉族,农民。被告:王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树香诉被告善大发、王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树香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许树香负担。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翟新华陪审员 王俊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