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德义、李中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德义,李中猛,张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德义,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猛,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赵亚萍,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华,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秋玉,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德义与被上诉人李中猛、张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一审存在以下问题:涉案工程系四川省南充市鼎力建筑劳务公司三河分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承包该工程施工,应当追加四川省南充市鼎力建筑劳务公司三河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鼎力建筑劳务公司做为被告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张永华、罗德义在该工程施工中的身份,并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民事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月凤预交的上诉费10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苗笑臣审判员 张风梅审判员 刘俊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