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乃龙与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林、刘学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乃龙,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林,刘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韩乃龙。被执行人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林、刘学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乃龙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林、刘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暂无法处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