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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小辉与宁夏金海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辉,宁夏金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谢小辉,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金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执行谢小辉与宁夏金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材料款及利息7319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7元、保全费1011元、承担执行费1028元,合计761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金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1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书记员  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