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继红与青岛盛锡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红,青岛盛锡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355号原告:韩继红,女。被告:青岛盛锡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201号三层。法定代表人:李振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桦,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红诉被告青岛盛锡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继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韩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