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孔某与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高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676号原告:孔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