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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孔某与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高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676号原告:孔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