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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行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与韩永付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国土资源局,韩永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行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顺河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8301-7。法定代表人:李俊才,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永付,男,汉族,农民,1972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韩永付为自然资源一案,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运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