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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唐泽与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泽,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34号原告:唐泽,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投资服务中心3楼。法定代表人:付胜龙。原告唐泽与被告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泽撤诉。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计1798元,由原告唐泽负担。审 判 员  唐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