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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486号原告:曾某某,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赵某某,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被申请人刘某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告刘某某、赵某某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长  贺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佳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