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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与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合胜永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合胜永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东路**号广州银行大厦*层。负责人:黄永东。被执行人: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朱村街。法定代表人:马云珍。被执行人:广东合胜永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23号201房。法定代表人:杨鑫。被执行人: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增宾一街1号之3。法定代表人:马云珍。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合胜永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94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仇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