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段小琳与顾小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晓燕,段小琳,顾小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异23号异议人顾晓燕,女,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段小琳,女,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顾小鹃,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段小琳与顾小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顾晓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顾晓燕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段小琳与顾小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顾小鹃抵押给异议人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珠市路长弘花苑2号楼1单元23层4号房屋(建筑面积:178.24平方米,预告登记证明号:Y14XXXX8Q)予以查封,请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执行(2017)黔0502执49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黔0502执4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顾小鹃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珠市路长弘花苑2号楼1单元23层4号房屋(建筑面积:178.24平方米,预告登记证明号:Y14XXXX8Q)。该房屋于2014年4月28日登记,属被执行人顾小鹃所有。异议人顾晓燕在执行异议书中称,被执行人顾小鹃已将本院查封的房屋抵押给异议人,但异议人顾晓燕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向顾小鹃转账,并无顾小鹃向异议人顾晓燕借款和将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珠市路长弘花苑2号楼1单元23层4号房屋抵押给异议人顾晓燕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7)黔0502执4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顾小鹃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珠市路长弘花苑2号楼1单元23层4号房屋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异议人顾晓燕请求本院终止执行(2017)黔0502执495号执行裁定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顾晓燕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甘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