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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2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153号之一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孟庆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琦(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梅(一般授权代理),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杨德基,经理。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鞠建中,总经理。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83元,由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