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149号原告: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20281759。法定代表人:谭勇。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朝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姜林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