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204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1988年在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感情尚可,结婚一年后,我与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于199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曾多次寻找仍无音信。我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感情已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姜某某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1有28日在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7月21日生有一子,该子于2009年5月因病去世。原、被告结婚时感情尚可,结婚一年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被告于1990年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现原告以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八家乡东窝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相互包容,互相照料,才能婚姻长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而吵架,不能相互谅解,被告婚后两年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云山审 判 员 雒明忠人民陪审员 佟秀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