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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昆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昆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昆熇,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经我院决定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昆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昆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昆熇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苏宁电器门前,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向赵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立健亭)1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总计120毫升,净重135克,液体中含有可待因成分,共含有磷酸可待因0.1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昆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昆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昆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昆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凤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