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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斌与邱伟龙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斌,邱伟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特46号申请人:何斌,住延吉市。申请人:邱伟龙,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何斌与邱伟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何斌、邱伟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2日经延吉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邱伟龙向何斌每月还款人民币3000元,还款期限为10个月。履行方式、时限:邱伟龙向何斌每月还款人民币3000元,还款期限为10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斌、邱伟龙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斌与邱伟龙于2017年5月2日经延吉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