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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力强与贵阳通远玻璃有限公司、敖明琼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强,贵阳通远玻璃有限公司,敖明琼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627号原告:张力强,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贵阳通远玻璃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新材料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70738493C。法定代表人:张耀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敖明琼,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张力强诉被告贵阳通远玻璃有限公司、敖明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力强诉称,二被告共拖欠原告运费15000元,2016年11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提供明确的被告及地址。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敖明琼经查地址有误,无法送达,所以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虽然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但二被告住所地均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故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力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计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