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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福玛酒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浩永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马忠平、谢亚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阴市福玛酒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浩永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马忠平,谢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5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张雨伦。被执行人江阴市福玛酒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平。被执行人江阴浩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平。被执行人无锡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亚萍。被执行人马忠平,男。被执行人谢亚萍,女。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福玛酒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浩永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马忠平、谢亚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阴市福玛酒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浩永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马忠平、谢亚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申请将在诉讼阶段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本院已于2017年4月27日裁定准许并将该案件终结执行。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以(2015)虎商初字第14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亚萍名下位于长江路、东方大院、顾山镇房产以及被执行人马忠平名下位于东方大院房产共计四套;于2016年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阴市福玛酒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巴氏杀菌机1台、伟尔灌酒设备1套、灌装机1台、过滤机1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福玛酒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浩永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马忠平、谢亚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亚萍名下位于长江路、东方大院、顾山镇房产以及被执行人马忠平名下位于东方大院房产共计四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阴市福玛酒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巴氏杀菌机1台、伟尔灌酒设备1套、灌装机1台、过滤机1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杭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