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留桃与张孟怀、伊川县龙泰林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留桃,张孟怀,伊川县龙泰林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3918号原告:姚留桃,女,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孟怀,男,195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伊川县龙泰林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新鹏路中段,注册号410329000030114。原告姚留桃诉被告张孟怀、伊川县龙泰林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留桃撤回对被告张孟怀、伊川县龙泰林业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计861.5元,原告姚留桃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