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与缪洪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首创置业有限公司,缪洪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首创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xxxx。代表人:张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缪洪畴,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江苏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洪畴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2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缪洪畴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首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缪洪畴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首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缪洪畴的执行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22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