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通梅与邰再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梅,邰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杨通梅,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华联路。被执行人:邰再文,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八弓镇车站路。本院在执行杨通梅与邰再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邰再文无可供执行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光琴审判员 欧胜杰审判员 廖思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