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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1890号原告周云辉诉被告宁远县锡海页岩砖厂经营人刘志池、陈流红、刘志统、张小莉、汪娇、刘绳鸠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辉,宁远县锡海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1890号原告周云辉,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文海军,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远县锡海页岩砖厂经营人刘志池,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居民。经营人陈流红,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经营人刘志统,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居民。经营人张小莉,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黎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居民。经营人汪娇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黎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志松,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三经营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经营人刘绳鸠,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辉与被告宁远县锡海页岩砖厂经营人刘志池、陈流红、刘志统、张小莉、汪娇、刘绳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云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胜军人民陪审员  黄万清人民陪审员  乐云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