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钱龙与毛建军、谈丽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龙,毛建军,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钱龙,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毛建军,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谈丽萍,女,汉族,1985年6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钱龙与被执行人毛建军、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告毛建军、谈丽萍、偿还原告钱龙借款30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31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左治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