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朱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朱俊,姚青华,湖北麟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584号原告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路9号。法定代表人ArolkarSachin,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88号D-3号楼。法定代表人宋福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俊,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姚青华,男,1965年10月3日,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湖北麟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15/2619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朱俊、姚青华、湖北麟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8元,依法减半收取6994元,由原告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