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保卫与陈先保健康权纠纷二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卫,陈先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保卫,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被执行人陈先保,男,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民终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保卫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先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先保之妻杜爱苗在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先保之妻杜爱苗在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存款2956.67元(含赔偿款2876.67元、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花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