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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宋玉芳与张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芳,张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988号原告:宋玉芳,女,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尚权,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系原告之子。被告:张建,男,54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芳与被告张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玉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玉芳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