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宋玉芳与张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芳,张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988号原告:宋玉芳,女,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尚权,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系原告之子。被告:张建,男,54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芳与被告张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玉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玉芳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