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849谷万昌与谷学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万昌,谷学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849号原告:谷万昌,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谷学堂,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万昌与被告谷学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万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万昌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谷万昌负担。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