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9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陶福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雄,陶福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9051号原告:陈明雄,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素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福芝,男,1952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雄诉被告陶福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雄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雄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英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劭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