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董勇、李洁与张晓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勇,李洁,张晓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546号原告:董勇,住伊宁市。原告:李洁,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王高远,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斌,住陕西省岐山县。原告董勇、李洁诉被告张晓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董勇、李洁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董勇、李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勇、李洁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董勇、���洁负担。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