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曹战威与周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战威,周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002号原告:曹战威,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润华,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战威与被告周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战威于2017年4月2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曹战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战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财产保全费332元,合计622元,由原告曹战威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颖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