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魏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异1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相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中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尚栋,经理。第三人魏蛟龙,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冀州市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魏蛟龙系该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时该股东注册资本未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魏蛟龙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辉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 刘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