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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显星与陈家雄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星,陈家雄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444号原告:罗显星,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稀蘩,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惠州大亚湾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肃,女,1975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陈家雄,男,1945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罗显星与被告陈家雄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8日立案。原告罗显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了小区内关于原告的不实信息,原告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显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罗显星负担。审判员 项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垛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