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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5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宝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宝圣贸易有限公司,蒋卫东,茹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5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6673-3。代表人:朱明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宝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190号。组织机构代码:58050373-8。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被执行人:蒋卫东,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茹青青,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宝圣贸易有限公司、蒋卫东、茹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10时起至2017年4月18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蒋卫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丰银都501室、601室的房地产。2017年4月18日买受人何鹏(公民身份号码:)以3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蒋卫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丰银都5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4)第07193号]归买受人何鹏(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鹏时起转移;二、被执行人蒋卫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丰银都6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4)第07200号]归买受人何鹏(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鹏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何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